尊敬的客户:
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规定,为理顺房地产转让过程中计收地价的工作职能,经与国土资源局协商,明确:
自2007年9月1日起,凡是房地产转让或变更涉及须补交地价的业务,包括土地使用权属为划拨性质的房地产(房改房、个人购买的平价房、经济适用房除外)、1990年1月1日之前购买的商品房再转让等,均须先报市国土资源局核准补缴地价后,凭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缴清地价的凭证和市契税征收处出具的地价契税完税凭证及其他相关的资料,再向我中心申请办理转让变更登记。
特此通知。
珠海市房地产登记中心
二〇〇七年八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