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 告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现姚富权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其于2016年向珠海市天德房产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香洲区九洲大道中1102号2栋03车位的房地产权登记,姚富权为非本小区业主,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0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特此公告。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