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通知公告

非小区业主车位公告(周莹)

 

 

 

   

 

《物权法》第七十四条、《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建筑区划内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现周莹向我中心申请办理其于2010年向珠海恒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购买,位于香洲区吉大情侣南路372号1栋31号车库、32号车库的不动产权登记。周莹为非本小区业主,根据《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试行)》4.7.1及4.7.2的规定,现予公告。有异议者请自公告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将书面材料送达我中心。逾期,我中心将予以登记。

 

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

2018年10月8日

 

分享到: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