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的规定,拟对下列不动产登记簿的部分内容予以更正,现予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2018年8月24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单位。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单位将予以更正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朝南路170号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办公楼303室
联系人:许先生,电话:0756-5310011
序号
不动产坐落
更正内容
备注
1
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村
李可贞名下位于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西埔村的宅基地(斗府集建字第2101120189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原登记用地面积为254.19平方米,应更正为83.36平方米(即扣除斗府集建字第2101120232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用地面积85.63平方米和斗府集用(2000)字第2101120544号《集体土地使用证》用地面积85.2平方米后的剩余面积)
更正依据: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关于解决李可贞宅基地重叠发证问题的批复》(珠斗府复[2018]22号)
若对更正内容不服,可自本不动产更正登记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告单位: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斗门分中心
2018年8月6日